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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刑法学:“简答+论述”记忆第二章

2012-08-09 | 网络

第二章

一、简答题

1.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是各个部门法都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在刑法中的特殊体现。但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征。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2.简述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思想基础。

答:平等适用刑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

(1)平等适用刑法是保障人民自由的要求;(2)平等适用刑法是保护法益和保障自由的要求;

(3)平等适用刑法是刑法本身的要求;(4)平等适用刑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3.简述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地保护法益;(2)平等地认定犯罪;(3)平等地裁量刑罚;(4)平等地执行刑罚。

4.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3)禁止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新《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二、论述题

1、论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和表现特点。

答:一般认为,罪刑相适应,就是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对犯罪量刑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就具体内容而言.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以分解为下列三个方面:

(1)刑罚与罪质相适用;(2)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论述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关系。

答: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扩大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地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

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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