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政法干警 >备考资料 >专业综合1(硕)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之基本概念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之基本概念

2012-08-09 | 网络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第二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之基本概念】相关文章:

天津政法干警热点时评:“错时上学”是在为教育不均埋单

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热词分析:“天价售沙”

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热词分析:“重构乡村”

行政法与行政法诉讼(二)

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热词分析:“超载入刑”

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热词分析:“全民普法”

申论“临时抱佛脚”——背模板

政法干警申论热点:“手写录取通知书” 诠释大学精神内涵

黑龙江政法干警热点模拟:女性就业“暗门槛”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要心中有数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