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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教育厅职能介绍

2012-07-02 | 网络

广西自治区教育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教育厅(高校工委)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高校工委、教育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和综合工作会议等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处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与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规草案;负责全区教育行政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

(三)高校工委组织部(高校工委统战部)

协助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做好高等学校校级领导干部的培养、教育、考核、选拔、推荐工作和高等学校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的考核工作;负责高等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以及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处副处长的考核任免工作;指导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工作以及党员教育、统一战线工作;负责高等学校管理干部的培训和高校工委党校的管理工作;负责高校党委办事机构和纪律检查机构设置的审核工作。

(四)高校工委宣传部、教育厅思想政治工作处

规划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工作并指导实施;负责高等学校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指导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舆论宣传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的保卫工作;负责高等学校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五)发展规划处

制订全区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区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负责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负责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工作;编制全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分学校招生计划;统筹协调区外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我区的招生和设点办学工作。

(六)人事处

负责高校工委、教育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职称改革工作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协调并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七)财务基建处

参与拟定全区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政策;统计并监测全区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自治区所属高等学校和教育厅直属单位教育事业经费和出国、来华留学人员经费的预算和决算;统筹管理教育专项经费和国外、区外对我区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负责自治区所属高等学校和教育厅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管理自治区所属高等学校、教育厅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指导学校建设布局和建设规划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后勤保障工作和高等学校后勤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改革工作;指导高等学校校办产业工作和中小学勤工俭学工作。

(八)基础教育处

指导全区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订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指导基础教育的结构、布局调整;规划和负责地方图书、实验图书的建设工作,组织审定地方图书和实验图书,负责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审核工作;制订技术装备规划及有关规范标准,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工作、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九)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统筹管理全区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负责自治区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制订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指导文件;制订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评估工作;制订技术装备规划及有关规范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图书建设;协调城市和农村教育综合改革;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工作以及职业证书考试。

(十)高等教育处

统筹管理全区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制订教学指导文件、图书建设规划,指导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室和图书馆工作;负责高等学校在国家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外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的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十一)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处)

负责管理全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拟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拟订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方面的指导性文件;提出学位点和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和专业学位教育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具体负责全区普通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和已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审核工作;指导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研究生教育工作及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工作;负责对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质量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检查评估工作;负责学位证书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十二)民族教育处(壮文推行办公室)

指导并协调全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发展我区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政策和措施;指导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和图书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的教育援助。

(十三)师范教育处

指导全区师范教育工作;负责师范教育专业建设;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工作;制订师范教育教学指导文件,规划和负责师范教育图书建设工作,制订教学评估标准和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基本配备标准;规划并指导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宏观指导工作;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工作;对应教育部师范司负责的《教师法》修订建议工作和《教师资格条例》的研究修订工作,负责相关工作;特级教师工作;教师节庆祝活动的有关工作;广西教育奖励基金会办公室有关教师奖励工作。

(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研究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政策、规章制度和指导体系;对地方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十五)高校学生处(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负责高等学校的全国、全区招生考试的政策制订及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区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制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十六)科研管理处

统筹规划及指导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的科研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广西大学211工程建设及高等学校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中试基地发展规划和建设;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七)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

指导全区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订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全区各类学校及学生参加全国、全区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图书建设;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八)汉语言文字工作处(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全区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规划;统筹和协调各部门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管理和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指导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管理和指导社会用字规范化建设工作。

(十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负责全区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全区出国留学、国外来华留学和来华讲学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指导全区对外汉语教学工作;开展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参与全区教育系统涉外项目的洽谈工作;负责对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核工作和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二十)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教育厅(高校工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十一)机关党委、工会

负责教育厅、高校工委机关和在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和工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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