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水利电力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水行政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定水务行政管理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拟定实施源水、供水、节水、排水的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价格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本辖区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统筹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资源水质水量综合规划,编制水源建设和供水、防洪排涝、河道管理、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统一管理和调配城乡水资源,包括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等);负责实施取水、排水许可制度,依法规范征收水资源费和其他水规费。
(四)负责城乡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和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核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全县水行政执法和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水事纠纷。
(七)负责全县水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水源、供水、防洪、排涝、排水和污水处理回用等水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归口管理本辖区水工程、城乡供水、水务综合经营;负责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江河堤防的安全监督。
(八)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指导和规范供水、排水、节水、水电管理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务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九)负责审查小型水利工程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设计文件、建设施工队伍的资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组织进行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河道、水库、堤防及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农田水利基础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的监测与综合防治工作。
(十三)承担防洪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防洪、排涝及抗旱工作。
(十四)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工作指导,承办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水利电力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水电管理股
负责全县水电站的行业管理,负责编制水电电力发展规划;负责国有水电站的技术指导;负责水电系统人员的技术培训;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水政水资源管理股
贯彻落实水利行业政策法规和实施水政执法工作;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工作;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管理;负责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取;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一切活动的审批和管理;负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和调处违法案件和水事纠纷;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农田水利管理股
负责全县农田水利、机电排灌站、乡镇供水及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农村节水灌溉工作;负责全县的水利工程冬(春)修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财务股
负责机关的财务工作,对二层机构(独立核算单位)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和审计监察工作;负责局属各单位财政预、决算的审批工作;加强对预算外收入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水电系统国有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对各股室及二层机构进行综合协调;负责局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及局机关重要文件的拟稿和文秘、档案、信访、保密、精神文明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二层机构的人事、职工教育、劳动工资、福利保险、技工等级考核、职称、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负责本局的各种会务和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报刊杂志订发、信件收发、打印复印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车辆调度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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