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程;拟订自治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三)组织、监督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指导林业产业建设;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自治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自治区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承担涉林违法行政案件的协调、督办或查办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监督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根据国家标准和规定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植物名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自治区保护的野生动物、珍惜树种、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工作。
(七)负责全区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林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林业、林权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和相关规定,拟订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管。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承担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指导全区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自治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监督管理林业资金;管理自治区级林业国有资产。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工作。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林业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督办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信访、保卫、保密、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二)人事与老干部处。
拟订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林业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林业资金、基金的安排建设并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负责统计信息工作。
(四)植树造林与防沙治沙处(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全区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监督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指导林业产业建设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和规定,指导、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有关国际荒漠化、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和相关规定,拟订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承办自治区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森林资源保护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贯彻落实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提出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植物名录建议;编制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办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疫源疫病监测;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负责林政稽查工作;研究提出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建议并指导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建议;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
(六)科学技术处。
组织开展林业科研、技术推广、科技培训与宣传工作;承担组织、指导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宁夏全球环境基金土地退化防治能力建设和科技示范区建设的有关工作;承担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国外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工作。
(七)森林公安局(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督促、查处涉林案件;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承担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掌握全区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防扑火工作;承担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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