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职能介绍: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拟订环境保护的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自治区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自治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三)承担落实自治区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拟订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自治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自治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开展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自治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自治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自治区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信息、安全、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或组织拟订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负责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提出自治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验收。
(三)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处。
拟订或组织拟订环境保护政策和相关制度;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工作。
(四)科技标准处。
拟订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技术工程示范;监督管理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自治区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制度;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的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
(七)环境监测处。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区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自治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政策和相关制度。
(八)污染防治处。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和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管理制度;对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承担指导、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自然生态保护处。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管理和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晋级评审和报批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治区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工作;组织申报国际合作项目并监督实施。
(十)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处。
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承担自治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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