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拟订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培育完善区内外旅游市场,组织开展全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三)组织开展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工作,引导休闲度假;监测旅游经济运行;提出旅游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管理;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方面的标准;拟订自治区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承担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特种旅游的相关工作。
(六)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负责自治区旅游系统和旅游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旅游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统计、信息、保密、信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与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自治区旅游系统和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等级标准;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旅游促进处。
承担区内外旅游市场开发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宣传推广工作;承担对外合作交流事务。
(四)规划财务处。
拟订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承担重点旅游区域、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旅游业社会投资;提出旅游专项资金的安排建议并监督管理;承担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的相关工作。
(五)监督管理处。
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指导旅游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承担旅游安全及旅游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的标准,承担旅游保险有关工作;拟订各类旅游景区、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车船等旅游设施的服务标准并监督检查;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和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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