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2005年12月成立,隶属于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单位性质为行政执法类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是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所属的依法履行全市城市交通行业综合执法职能的行政执法类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主要职责:
1、依据有关法规、规章,负责对公共汽(电)车、出租(租赁)汽车、省际客运、道路货运、汽车维修、停车场(库)经营、驾驶员培训和轨道交通等八大行业市场秩序实施监管。
2、依法对交通市场营运秩序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保护合法、打击非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予以纠正。
3、负责指导、协调并组织、指挥全市交通行政稽查工作。
4、负责设置和管理市境公路道口交通行政检查站,履行交通行政稽查职责和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职责。
5、负责有关交通执法的信访、投诉、提案等的受理和处理,组织执法听证。
6、负责对区(县)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考核。
7、负责组织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培训,建立执法工作规范,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执法证件、执法装备,提高执法水平。
8、负责做好执法文书整理归档工作,做好执法案件各项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为管理和立法提供依据。
9、负责加强与公安、路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和配合,提高执法效率,扩大执法效应。
10、负责加强与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城市交通考试中心等单位的联系和协作,增强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发挥互动效应。
11、负责城市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复议答辩、行政诉讼应诉。
12、参与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修改和宣传贯彻工作。
1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风建设、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新闻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实施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度评审、企业等级评审、线路经营权考核。
14、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市城市交通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预案》规定,做好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灾害事故、行业内不稳定事件的处置及重大交通保障工作。
15、承办上级交通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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