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职能介绍:
(一)宣传、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修订区、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并依法负责有关费用征收和使用的管理;负责市国土局交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土地一级开发、收购储备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负责耕地保护、集体土地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落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和占用耕地建设项目的占补平衡措施。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及土地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登记管理;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地籍档案的管理;依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备案等工作;负责矿产资源有关费用征收、使用的管理。
(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保护工作,承担市国土局交办的地热资源调查、评估工作。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方面的科技、信息化建设管理;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信息统计、档案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国土局和朝阳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建议、议案、提案、保密、安全保卫、外事和接待联络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承担对外宣传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与服务工作。
(二)财务科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资源性收费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综合科
负责机关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综合协调工作;按照管理权限,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申请,核发各项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批准文书;负责国土资源方面的科技、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信息统计工作;编制、修订区、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四)地籍科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及土地动态监测工作;承担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工作;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地籍档案管理;依法调处各种土地权属纠纷。
(五)耕保征地科(地质矿产科)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用途管制和农用地分等定级管理;编制并组织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工作;组织落实占用耕地建设项目的占补平衡措施;负责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的管理;负责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初审、上报及临时用地的审批工作;负责土地征用安置补偿的监督管理,调处土地征用安置补偿争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等工作;负责矿产资源有关费用征收、使用的管理;负责地质勘查活动、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承担市国土局交办的地热资源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地下水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管理。
(六)土地利用科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管理、建设用地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北京市土地出让计划、收购储备计划、土地一级开发计划中涉及本区的计划;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的核定、收缴工作;负责本级土地市场的监督管理。
(七)政工科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和工会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纪检监察科
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九)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登记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负责市国土局区(县)分局信息化建设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十)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土地储备资源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承担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储备资源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承担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开发复垦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十一)执法监察队
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的执法监察工作,查处有关违法案件。
(十二)国土资源管理所
主要承担分局交办的辖区内国土资源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十三)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市国土局区(县)分局交办的辖区内土地征用、划拨、出让、地价评审等土地行政管理方面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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