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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不应是职业操守的越位者

2007-05-01 | 网络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其中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参与赌博、吸毒、嫖娼、超生、包养情人、扣压销毁举报信件、以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遗弃家庭成员、拒绝执行上级命令、在企业中兼职等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撤职或者开--ADV_CONTENT--除处分。(4月30日《法制日报》)

毫无疑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公布,这将是规范公务员行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然而,也有网友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对于公务员的处罚必须到情节严重才开除,实际是对公务员管理一种人为的放任,也给监察机关在处罚情节严重公务员时留下了回旋的余地。

公务员精神在价值理念上表现为公共服务意识的树立和对法制、权利的尊重,在行为上表现为严格依照法律、制度、程序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规范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务员就必须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像公务员吸毒、扣压销毁举报信件、以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嫖娼、刑讯逼供等活动行为,其追责的范畴已不仅限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还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但对于已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务员,如果仍只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来认定,那么情节轻的就可以保留公职,这显然超越了公众的接受心理底线。

实际上,政府机关如何严治公务员,期冀着老百姓的要求和愿望:公务员不应是职业操守的越位者。因为,公务员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那么,公务员首要的问题就是为社会公众服务,而不是违背职业操守、践踏道德规范,甚至违法犯罪。

遵纪守法的公民是无法容忍他人无视法规的举止的,更何况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事实上,公务员与纳税人相比,享有更多的便利和特权,公务员不守法、缺乏私德,都极易影响到公共管理的质量。只有从严治党,从严治吏,通过制度规范和舆论监督促使公务员形成一种公职行为和道德品行的双重自觉,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才有利于社会风气的好转,使社会管理走上良性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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