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检察政务和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文件起草、秘书事务、处理机要通讯、会议组织、编发检察信息和内部刊物、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和检察外事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二)政治部
协助地方党委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同地方党委负责地级市检察院和省直管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负责全省检察系统宣传工作以及对全省检察机关宣传工作的指导;负责全省检察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承担全省检察系统机构编制工作以及检察机关的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负责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司法警察的管理、考核、晋级、晋衔工作;负责省检察院机关机构设置和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工资、奖励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政治部设干部处、宣传处、干部教育培训处、综合处。
政治部是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三)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省有影响的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对全省贪污贿赂犯罪大案要案进行督办、协办和备案审查;组织、协调、指挥跨地区的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提出预防犯罪建议,开展预防犯罪工作;办理下级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省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计划。
反贪污贿赂局设侦查处、指导处(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综合处。
(四)侦查监督处
负责对全省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省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审查批准延长羁押期;承办下级检察机关批捕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审查批捕工作;研究制定全省批捕工作计划。
(五)公诉一处
负责对全省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检察院自侦部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和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省级检察院审查起诉、抗诉案件;对省检察院抗诉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办理下级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起诉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及相关工作;掌握分析社会治安动态情况;研究制定全省起诉检察业务工作计划。
(六)公诉二处
办理死刑第二审上诉案件,并出席第二审法庭;办理死刑第二审程序的抗诉案件;办理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和法院决定再审的死刑案件;办理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关于死刑第一审案件的请示;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办理死刑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死刑的适用等政策法律问题调查研究。
(七)渎职侵权检察处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督办、参办下级检察院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直接立案侦查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地区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工作;研究、分析全省渎职侵权犯罪情况、趋势和对策;办理下级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负责对全省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重、特大案件的备案审查;研究制定全省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计划。
(八)监所检察处
负责对全省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及其他执行场所、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监督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发生在监管场所的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的指导和督办;承办由省检察院管辖的发生在监管改造场所的抗诉工作;负责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的控告、申诉;查办服刑罪犯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承办下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省监所检察业务工作计划。
(九)民事行政检察处
负责对全省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承办下级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负责对全省民事、经济、行政抗诉案件的备案审查;研究制定全省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计划。
(十)控告申诉检察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
负责对本辖区检察机关控告和举报工作的指导;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检举和控告;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综合反映控告和举报情况;研究制定全省控告检察工作计划;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的指导;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负责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承办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承办下级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省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计划。
(十一)职务犯罪预防处
负责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研究、分析全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负责对全省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计划。
(十二)检察技术处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刑事侦查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的指导,负责全省检察机关检察技术信息研究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负责全省检察信息网络的规划、指导与组织;承担省检察院和全省检察机关通讯网络系统的管理;研究制定全省刑事侦查技术工作和检察技术工作发展工作计划。
(十三)法律政策研究室(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和检察工作的法制建设及检察事业发展目标的调研、规划;承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对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工作的指导;指导开展全省检察机关执法大检查;收集管理图书资料;编辑检察工作应用法律、法规文件、检察工作年鉴和湖北省检察刊物;负责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湖北人民检察院对台事务工作。
(十四)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统一受理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事项;分交、转办、协调、督办、统计检察机关内设业务部门被监督案件的办理工作;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承办人民监督员视察检察工作、参与执法检查的协调工作;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提供有关的检察工作信息资料;向人民监督员反馈被监督案件的处理情况;承担人民监督员办结案件后材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工作;承担人民监督员培训的协调、组织工作;协助行政财务管理人员做好人民监督员监督经费保障工作;总结、推广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工作经验;对人民监督员有违反省院《实施细则》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之情形的,负责办理主动辞职或解除职务的相关手续,并及时提出增补候选人的意见;承担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事务性工作。
(十五)监察处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监察工作的指导,检查全省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在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十六)司法警察总队
负责对全省司法警察警务工作的指导,组织落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制定全省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组织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承担省检察院机关主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提讯、看管和羁押工作;承担省检察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七)计划财务装备处
负责对全省检察系统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的指导;对中央和省补助下级检察院的办案、装备及基本建设经费进行分配和管理;负责全省检察系统的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讯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负责负责省检察院机关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工作;承担省检察院机关经费及基本建设、外事等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负责省检察院机关财务、房地产、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环境秩序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绿化、医疗保健、爱国卫生、交通安全等工作;负责对下级检察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机关党委
负责省检察院机关党组织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指导本机关工、青、妇、群众组织及统战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本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好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参加政治活动,协助抓好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和党支部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生活福利、医疗保健、参观疗养,离退休干部活动场所管理,开展有利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等项工作;合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和善后事宜,并做好遗属照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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