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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职能介绍

2012-10-31 | 网络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职能介绍:

(一)依法对丹江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丹江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服从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依法向丹江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部署本院的工作任务, 制定工作规划和措施。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依照案件管辖规定,对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九)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依法开展物证检验、司法会计鉴定、法医学检验鉴定及现场勘察等检察技术工作。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在检察环节中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二)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

(十三)负责本院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十四)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本院副科级以上干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十五)负责本院检察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规划和配置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及时反映检察信息。

(十七)负责其他应当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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