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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天门市审计局职能介绍

2012-10-17 | 网络

湖北省天门市审计局职能介绍:

(一)主管、统筹发展、组织协调全省审计业务工作。负责对省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省级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实施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审计执法、审计管理制度办法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三)向省长提交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省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根据《审计法》的规定,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1?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2?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的财务收支。

3?市(州)、县(市、区)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省属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省投资和以省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6?省政府部门、市(州)、县(市、区)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审计厅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依据《审计法》和有关规定,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省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省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经济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全省审计培训,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共同领导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地方审计机关违反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省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省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天门市审计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文件起草,管理机关文书、机要、档案、保卫、信访等事务工作;管理厅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和机关财务收支工作,对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承办省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联系特约审计员,接待来信来访,负责编写《湖北省审计厅大事记》、《审计年鉴湖北篇》等工作。

(二)人事处。

承办厅机关、派出审计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工作和出国出境考察培训的政审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政府管理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审计机关负责人,并协调办理其任免手续;组织指导全省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综合处。

负责全省审计调研工作,对全省审计工作指导思想、重点项目、方法措施及有关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负责全省审计工作计划协调管理,研究编制全省审计工作规划,根据省政府和审计署要求协调安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进行检查;负责起草各类审计综合报告、文件、材料,编发审计内部信息;组织指导全省审计情况综合分析、对外宣传、信息反馈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分析资料;负责指导全省审计统计和信息工作,并进行审计统计资料分析;负责指导全省审计机关计算机技术应用及管理。

(四)法规处。

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协调、报批工作;研究财经审计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出推进全省审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意见建议;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理(复核)省审计厅审计项目;检查下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省审计厅监督的对象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承担省审计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按规定召开审计听证会;组织实施审计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全省审计法制工作。

(五)财政审计处。

提出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中央金库湖北省分库办理的省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市(州)、县(市、区)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财政审计业务。

(六)金融审计处。

根据审计署组织、授权,审计在鄂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负责审计地方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金融审计。

(七)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与省级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机关、省检察院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业务。

(八)经贸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下属系统的财务收支;根据有关法律和省政府规定,对省属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题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经贸审计业务。

(九)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市(州)以下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十)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市(州)以下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国家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省投资公司的财务收支,组织对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题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十二)外资运用审计处。

审计在鄂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在鄂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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