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一)组织实施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组织制订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地质勘查二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市
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
(三)监督检查县(市、区)乡(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或参与调处跨县(市、区)
及有重大影响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四)组织落实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五)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估价、登记等工作。
(六)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订和实施乡(镇)、村用地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
(七)组织市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土地定级估价、备案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承担报市、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审查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确认矿产资源储量讦审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市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新菜地开发基金。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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