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负责建立健全市级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中、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监督实施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县区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重金属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核和发放;负责危险废物的转移和监督管理。
(六)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涉及全市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核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市级地方性辐射安全规章;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安全防护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级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与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和省上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市级环境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指导全市清洁生产,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开展国内环境保护方面的交流合作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陕西省安康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政办科
负责承办机关党务、政务工作。负责机关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和督促实施;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政务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计划生育、安全卫生、接待服务和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奖惩工作;承担部门党建、精神文明、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和工青妇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环境管理与规划科(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科)
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承办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指导、协调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负责饮用水源地及水质安全监管;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申报、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基本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承担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等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全市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物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工作。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责任。拟订和组织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工作;监督管理纳入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总量减排责任制考核制度;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管理环境保护统计、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环境信息及信息平台建设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统计年报,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四)自然生态保护科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本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创建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的组织工作;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全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秸秆禁烧综合利用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五)环境影响评价科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管理和三同时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承担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指导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工作;监督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环境保护法制和依法行政工作;承办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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