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市政设施、风景园林绿化、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爱国卫生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城市市政设施、风景园林绿化、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爱国卫生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制定行业作业标准、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并指导监督执行。
(二)负责编制市政设施、风景园林绿化、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和爱国卫生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设施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资金计划,经市政府综合平衡后,指导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市政设施、风景园林绿化、市容景观、环境卫生设施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审核专项规划、设计方案。
(四)承担市政设施、风景园林绿化、市容景观、环境卫生方面和市政工程建设市场行政审批的责任,负责垃圾处理等行业特许经营和市场准入工作。
(五)承担市政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的责任;负责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工程造价、资质审核,监督管理市政、园林行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城市防汛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辽宁省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党群工作部(工会、团委)。
负责党委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党委系统的信息、督察、调研、文秘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工作。
(二)组织部。
负责局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和直属单位党政群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作。
(三)宣传部。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宣传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统战工作;负责政工职称评定工作。
(四)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宣传、信访等工作。
(五)市容景观管理处。
拟订本市市容景观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市容景观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承担市容景观综合整治检查、考核和监督指导工作;承担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报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管理工作;负责公益性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负责夜景灯饰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监督指导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拟订建成道路压占道费收缴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局行政审批工作;拟订本市环境卫生、除运雪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环境卫生管理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环卫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城市管理综合监管指挥协调工作;承担城市建设管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协调工作;承担城市除运雪、防汛指挥通讯、视频系统的保障工作;承担各类政务活动、市容环境综合保障指挥调度工作。
(七)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处。
拟订本市园林绿化管理、全民义务植树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城市公园、风景区、城市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对城市风景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会同规划部门承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编制园林、绿化设施年度维修改造计划;审核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工程的绿地比例和设计方案;指导全市城市公园、风景区、城市绿化、群众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全市绿化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园林绿化设施维护费的结算工作;承担城市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城市建设义务劳动工作。
(八)市政设施管理处(市城市防汛办公室)。
编制市政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市政设施年度维修改造计划;拟订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管理工作标准及操作规程,并指导作业单位落实;对依附市政设施的地下检查井实施监管;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监测工作;承担城市主要道路挖掘、占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投资的城市道路、桥梁的大修及改造工程;承担市政设施维护费结算工作;组织市政专项规划、设计方案的审定工作;负责城区防汛工作。
(九)法规调研处。
负责法制工作;组织起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承担全局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专业培训和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调查研究和政务公开工作。
(十)安全和经济资产管理处。
监督检查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防火工作;拟订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指标并监督执行;指导市政园林行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开展对外、对内合资合作和交流活动;负责对局属单位各项经济指标的拟订和考核工作; 根据资产购置预算,负责组织采购、验收及报销;承担局国有固定资产调拨、处置、出租、出借、投资和担保工作;监督局属单位对国有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科研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推广工作。
(十一)财务计划处。
编制市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爱国卫生运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维护项目结算的审核认定;承担局投资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管理工作;承担局综合统计和自筹基建项目的管理;承担局设施维修养护资金及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平衡及监督执行;编制下达局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并监督检查;承担局财政性资金及其它资金的管理和核算;承担局系统非税收入、物价、罚没收入的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工作;拟订局财务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局财务会计管理和核算等工作。
(十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
纪委、监察处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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