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全市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政策和办法。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信访工作。
二、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审核县(市)、乡(镇)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参与城市、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
三、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种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调处重大权属纠纷。
四、贯彻落实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组织和指导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五、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城区并指导县、乡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主管全市土地征用、农地转用工作,承办报市政府审批和市政府上报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征用等用地的审查报批和监督检查;参与或承办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用地事项的审查和协调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土地征用、农地转用补偿补助标准、政策。
七、负责全市土地市场管理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出让、转让、租赁、交易、授权经营和政府收购储备等项工作;负责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测评;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指导全市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八、依法管理全市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负责采矿权授予、登记、变更、租赁(承包)、抵押和注销的管理。对采矿权转让进行审查;依法管理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审查地质勘查单位和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承担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九、组织监测、防治建设用地地质灾害;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审查报批市内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生、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参与确定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
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测绘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全市测绘工作;负责审查、报批测绘单位资格;管理测绘成果;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市场;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办公室是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处理厅机关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管理、新闻宣传、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资产管理、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等工作。
二、行政服务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主要任务是:负责厅机关窗口办文等行政事务性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是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立法、制定政策、依法行政、行政复议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并协调厅内有关立法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推进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的有关工作。
四、调控和监测处
调控和监测处是国土资源厅负责参与宏观调控、形势分析、综合统计、重大问题调研等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监测与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开展全省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机关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机关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五、规划处
规划处是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编制实施全省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编制全省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省级以下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审批和经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制定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六、财务处
财务处是国土资源厅负责厅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收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国家、省拨付的有关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承担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
七、耕地保护处
耕地保护处是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指导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制定有关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和未利用土地开发工作。
八、用地审批管理处
用地审批管理处是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全省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承担报省政府审批和经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事项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参与国家、省重点项目涉及建设用地事项的协调、服务和指导。
九、地籍管理处
地籍管理处是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和指导土地调查、统计、土地确权、登记、土地遥感监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拟订地籍管理办法;拟订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及总体方案;组织开展各项地籍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地籍管理工作。
十、土地利用管理处
土地利用管理处是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城乡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土地市场、土地价格和土地资产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制定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一、矿产开发管理处
矿产开发管理处是国土资源厅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和探矿权、采矿权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承担全省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转让审批登记工作;制定全省矿产开发管理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矿业权设置方案,组织审查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管理全省矿业权市场;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组织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十二、矿产资源储量处
十三、地质环境处
地质环境处是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指导全省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工作。
十四、地质勘察处
地质勘查处是国土资源厅管理全省地质勘查工作和地质勘查行业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编制全省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管理省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和规范;管理全省地质勘查行业;负责全省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和信息管理;受委托承担中央、部级地质勘查项目和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工作。
十五、执法监察处
执法监察处是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组织对国家和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十六、信访工作处
十七、科技处
科技处是国土资源厅科学技术和国际合作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计划;组织制定并管理全省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承担全省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国土资源对外合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省外、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和参与开发工作;承担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八、厅直机关党委
机关党委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厅机关和厅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九、人事教育处
人事处是国土资源厅管理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承担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按规定承担管理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主要任务是: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工作。
二十一、纪检组、监察室
二十二、执法监察总队
执法监察总队是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直属机构。主要任务是:查处全省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指导省级以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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