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环保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办法和意见,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参与制订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省规定做好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含医疗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理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布。执行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公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全市有关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和合作事务;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信息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对县(市)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实行以县(市)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
(十四)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三门峡市环保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人事科) 协调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作;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文电、公务、机要、档案、后勤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承担县(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参与制订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三)法制宣教科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调查研究,组织拟订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意见;指导、协调全市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及赔偿工作;参与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制订全市环保宣传教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环保宣传计划,组织实施全市重大环保宣传活动;组织实绿色创建活动;负责干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信息管理、信息网络沟通和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科
承担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组织调查处理市管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对超过污染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
(六)环境监测科
负责组织制订地方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承担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信息的有关工作。
(七)污染防治科
拟订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化学品、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县(市、区)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全市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协调和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应急处理。
(八)科技标准科
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科技政策和环境标准;负责拟订全市环境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监督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保护资质认可;负责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九)自然生态保护科(农村环境保护科)
拟订全市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新建和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负责对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农村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优美城镇和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
(十)辐射安全管理科
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核与辐射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承担全市核事故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射线装置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开发、生产、销售、储存、使用中的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源退役后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管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
(十一)固废和医废监管科
承担全市固废和医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固废和医废物处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医废物的收集、运储和集中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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