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审计局职能介绍: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市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三)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审计工作或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 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2. 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3. 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
4. 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财务收支、工程决算及其效益情况;国有企业和国有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5. 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6. 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7. 对市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8. 根据需要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直接进行审计;
9.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
(五)经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和委托,对驻市中省直单位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交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七)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受市委组织部委托,依法实施对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对拟提拔担任市管领导干部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县区除党政一把手外市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九)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会同监事会、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对派有监事会的市属国有企业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和市级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十)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
(十一)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的复议申请。
(十二)与县区政府共同领导县区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协助县区管理下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
(十三)负责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内审机构的专业培训。
(十四)完成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辽源市审计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事务、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机关财务、资产及车辆管理、安全保卫、值班值宿、远程通讯及对外协调联系工作;负责文件收发、文书立卷,负责档案管理、指导和检查;负责机要、保密、文印、信访、报刊收发等工作。拟订全市审计工作项目计划、考核计划执行情况,负责统计与统计分析,负责全局的文字综合、重要文件的起草、审核及新闻宣传、政务信息等工作。负责机关的人事、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机构编制等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审计系统的业务培训;联系特约审计员;负责机关岗位责任制的制定与实施;负责系统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法制科。
负责拟订地方审计规范性文件;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对本级和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的监督检查;审核与复核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规范审计业务文书和程序;组织和办理审计行政处罚听证;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负责审计法规的收集、汇编、调研和咨询;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财政审计科(开发区审计科)。
拟订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负责审计县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负责对财政、地方税务部门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财政审计业务。负责审计开发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开发区财政决算;负责对开发区的专项审计和专题审计调查;经省审计厅授权或委托对相关部门开展审计工作;指导全市开发区审计业务。
(四)金融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级各专业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捐赠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开展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的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金融审计业务。
(五)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审计与市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政协机关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六)执法监督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公安机关、市检察院机关、市法院机关等执法监督类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对执法监督类部门的专项审计和专题审计调查;负责审计回访、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廉政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指导全市执法监督类部门的审计业务;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经省审计厅授权或委托对相关部门开展审计工作。
(七)经贸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经贸系统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监事会对派有监事会的市属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经贸审计业务。
(八)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负责审计农林水、资源环保系统及其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负责审计由市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专项资金、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县区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九)社会保障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市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县区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施工企业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市本级在建和竣工项目决算的跟踪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科。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对拟提拔担任市管领导干部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县区除党政一把手外市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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