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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介绍

2012-09-19 | 网络

吉林省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参照国家和省关于住房保障政策制定相关具体意见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工作,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认真执行上级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提出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三)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执行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制定并执行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域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四)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的规划,并指导实施。

(五)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定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全市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

(七)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八)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及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定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吉林省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法规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移民工作。

(二)工程建设管理科。

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执行建设工程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负责全市建筑业执业人员的管理;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及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制定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三)建筑节能与科技科(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制定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负责指导全市墙体改革和散装水泥推广工作;负责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建材使用管理;制定全市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建设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城市建设科。

制定全市城市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指导城市拆迁、城建监察等工作;制定全市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市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和省、市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村镇建设科。

制定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七)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的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八)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称标准;负责局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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