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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介绍

2012-09-19 | 网络

吉林省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全市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规划、方案;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发展和规范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充分开发、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拟订适合于本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地方性规章,并组织实施;代表市政府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行政审核监督检查职权,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处理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四)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执行国家和省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拟定全市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组织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和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推动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的落实;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审查,编制全市社会保险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

(六)拟定全市国家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公务员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职辞退等各方面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制度和标准,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实施工作。

(八)研究拟订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人才管理,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的实施;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研究生、博士生(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我市(回市)工作或定居政策;指导和协调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九)落实全市转业军官安置政策,制定培训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积极推进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研究拟定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协调政府系统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和奖励表彰人员。

(十一)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贯彻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法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仲裁,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处理人事、劳动信访事项。

(十二)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宣传、科研、统计和信息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吉林省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和局领导政务、事务等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财务、后勤、安全保卫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制定并监督落实局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等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管理、网络规划、信息报送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调研室。

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调查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

(三)法制与监察科。

组织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权;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培训、咨询服务和宣传工作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承担有关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审核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审核行政许可项目的合法性。

(四)规划财务审计科(社保基金监管办公室)。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按照上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及市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并负责管理局机关专项经费;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局属国有资产;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就业促进科(农民工工作科)。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城乡劳动者就业流动的基本政策,拟订地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落实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及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贯彻落实国家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解决和处理农民工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六)公务员录用与职位科。

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考试录用制度;贯彻落实聘任制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全市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职位分类、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轮岗、竞争上岗等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及国家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科级领导及其以下级别非领导职务审批、级别确定和非领导职数核定工作;负责市直政府机关直属、所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及其以下级别非领导职务审批和非领导职数核定工作;代市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七)军官转业安置科(市政府军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国家及省军队转业军官安置工作政策,编制安置计划,并负责落实;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负责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政府军转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八)职业能力建设科。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的规划和基本政策,组织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定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拟订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转岗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统筹协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负责市本级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协调、指导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评审工作;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核上报和组建部分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

(十)专家管理科(市引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市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及省拔尖创新人才的组织选拔;负责市级拔尖创新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评选工作;拟订完善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市工作或定居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留学人员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组织实施我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引进外国专家和智力工作。

(十一)人才流动与职员管理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国(境)外、域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我市的管理政策;拟订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政策,指导监督全市人员调配工作;承担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市属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省外及域外(不含专家)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二)劳动关系科。

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劳动关系政策;落实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负责企业职工及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市际间流动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地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并组织落实低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制度;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科。

贯彻国家及省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政策和标准;落实新录用、调动和受处分等人员的定级待遇;落实国家及省机关和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全市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休假、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制度;负责市直机关福利费管理工作;拟定机关和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地区类别标准的审核(审批)和监督执行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指导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及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四)考核奖惩科。

贯彻执行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拟定政府奖励表彰制度,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贯彻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的政策规定;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

(十五)培训教育科。

综合管理全市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市公务员培训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公务员对口培训、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公务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负责公务员培训师资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十六)养老保险科(农村社会保险科)。

组织贯彻落实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落实基本养老保险费确定办法,审核原行业系统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落实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落实死亡职工遗嘱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监督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账户管理政策;拟定实施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标准;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七)失业保险科。

拟定全市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失业保险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管理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实施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落实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贯彻执行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

(十八)医疗与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管理办法、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征缴、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方案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拟订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本地区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病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规则和政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执行国家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规则;负责劳动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九)调解仲裁科(信访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二十)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担本局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及相关证书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本局承担的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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