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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2012-11-07 | 网络

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一) 贯彻实施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指导和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性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面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取缔非法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 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调整意见并贯彻落实;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的审核、申报和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安置工作;负责军供站的管理及军供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四) 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并指导无军籍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

(五) 组织农村救灾工作,核定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的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灾区生产自救和救灾扶贫捐赠工作;负责农村五保工作的检查指导。

(六) 负责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组织指导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及扶贫帮困经常性捐等社会互助活动,管理全市性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区市县社会救济工作。

(七) 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城市居委会建设,推动社区建设。

(八) 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管理涉外婚姻登记。

(九) 负责行政区划工作,拟定全市行政区划规划;负责各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限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台;承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提供仲裁建议;规范全市地名

(路标、门楼牌)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行政区界线的勘定维护和管理工作。

(十) 负责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拟定和实施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负责成立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综合管理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管理使用市本级福利资金。

(十一) 负责全市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倡导文明丧葬习俗。

(十二) 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和收容遣送工作。

(十三) 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 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民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民政科: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和制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2、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街)及乡镇(街)以下行政区域设立、撤销、调整、变更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市际及全市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3、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4、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5、组织起草全市地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市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实施地名数据库管理。

6、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收养法》,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7、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起草地方性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习俗改革。

8、贯彻国家殡葬改革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管理工作;指导公墓管理工作,落实国家有关公墓政策。

9、制定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福利设施标准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福利事业单位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

10、贯彻执行国家社会救助的方针、政策,拟定地方性社会救助的有关政策,指导社会救助工作。

(二)农救科:

1、负责蛟河市辖区内灾情实地核查、统计、上报工作。

2、做好救灾和灾民安置工作,负责救灾物资和资金的发放管理。

3、负责全市农村特困户和农村低保户的救助工作。

4、负责全市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救助工作。

5、负责指导全市敬老院和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管理。

6、负责救助农村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

7、负责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

(三)优抚科:

1、草拟优抚工作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调整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协调解决老复员军人的生活难,医疗难,住房,负责起草革命烈士报批手续,褒扬革命烈士,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警察,伤残军人的伤残平定,指导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的管理和保护。

2、负责拥军优属,拥政复员工作,编制实施规划,指导组织双拥活动。组织双拥模范城创建、协调军地关系,协调军队干部家属安置,子女入学入托,承担双拥办公室日常工作。

3、负责退役士兵、复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安置,接收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搞好服务管理,落实两项待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

(四)低保中心: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低生活保障工作。

1、指导基层低保工作,对全市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

2、负责低保对象的审批、发证、换证及保障金的发放。

3、负责低保对象的管理,督促乡镇(街)、社区组织公益活动(劳动)。

4、对全市低保对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做好动态管理。

5、负责低保对象的档案管理。

6、负责全市低保网络管理及维护。

7、负责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与培训。

8、负责对基层低保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9、负责低保信访工作及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

10、负责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婚姻登记处:

1、严格执行婚姻法中相关规定。

2、负责全市法定年龄、合法婚姻登记手续的办理。

3、负责全市自愿协议离婚手续的办理。

4、负责婚姻档案的整理和管理。

5、负责出具法定的婚姻证明。

(六)救助管理站:

1、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

2、对过路被偷、抢无回家路费的救助。

3、对无家可归的人进行救助。

4、建立救肋人员档案,并进行管理。

5、对流浪儿童的救助和保护。

(七)老龄委:

1、老年人协会的成立与管理。

2、老年人的证件输。

3、百岁老人的调查、生活贴补的发放。

4、与老年人有关的其它事项。

(八)殡葬管理所:

1、全市殡葬的规范管理。

2、违规殡葬案件的查处。

3、沿湖两岸殡葬治理。

(九)社会福利企业办:

1、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

2、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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