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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热点:“虐童”案发帖人被告,冤不冤?

2015-08-17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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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事件产生巨大的影响,主要在于帖子被网友大量转发和评论,源头虽在发帖人,但发帖人显然无法控制后续的发展态势。发帖人过错只在于此,不足以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据报道,日前,江苏南京浦口养母虐童案的男童及其亲生父母向江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最先发帖求助的南京网友,以名誉受损、侵犯隐私权为由,向该网友提出总计20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江宁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

读到这一消息,笔者的第一感觉是意外,想不到会冒出这样一起官司来。与许多网友一味指责男童亲生父母奇葩不同的是,笔者只是觉得这样的官司价值不大,甚至有点无理取闹的意思。但法律职业提醒我,对此不应凭直观,而是应当作出理性的分析。

我注意到,此次男童及其亲生父母是以侵害隐私和名誉权起诉发帖人的,在此不妨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一梳理。

男童及其亲生父母在诉状中所称的隐私,包括男童的肖像权、男童是继子等内容,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确是当事人的隐私。法律规定,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只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具体问题还要进行具体分析。

其实,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隐私权这一明确的法律概念,只有在《侵权责任法》中提及了隐私权。隐私权也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间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那么发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犯男童名誉权?这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来作出认定,即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笔者认为,如果以此标准来认定发帖人的行为,是难以认定发帖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因为,发帖人的行为并不违法,发帖人只是通过网络公开了男童遭受虐待的事实,可以说是一种公开的举报,既没有夸大或者隐瞒事实,更没有虚构、造谣和污蔑,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更不是为了炒作或者诬损相关人员的名誉。更何况,在发帖人的相关帖子里,男童还是虐待案的受害人。而且,发帖人虽然使用了男童的肖像,但也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作了一些技术性处理(如在未成年人脸部打上马赛克等)。

这一事件产生巨大的影响,主要在于帖子被网友大量转发和评论,源头虽在发帖人,但发帖人显然无法控制后续的发展态势。如果要说发帖人有过错,其过错也只在于此,不足以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案也提醒人们,在选择网络发帖方式,举报他人的不法行为时,也要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以免引来麻烦并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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