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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职能介绍

2012-01-12 | 网络

长江水利委员会(简称长江委)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在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内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为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

■ 负责保障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 负责流域水资源的管理的监督,统筹协调流域生活、生产的生态用水。

■ 负责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

■ 负责防治流域内的水旱灾害,承担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 指导流域内水文工作。

■ 指导流域内河流、湖泊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流域内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以及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 指导、协调流域内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 负责职权范围内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水事违法行为;负责省际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

■ 按规定指导流域内农村水利及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有关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 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流域控制性水利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等中央水利工程的共有资产的运营或监督管理;研究提出直管工程和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及直管工程上网电价核定与调整的建议。

■ 承办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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