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成立于1978年,其前身是1970年组建的新疆地震大队。自治区地震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职能部门,实行中国地震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承担自治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的建设任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地方法律、法规,制定颁发有关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2.制定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监督事业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3.管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承担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抗震减灾指挥机关办事机构的职责,负责提出地震趋势预报和所辖区域及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和协助政府拟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综合防御措施,检查监督其落实。负责震情速报和地震灾情速报,管理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4.管理地震烈度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管理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评估工作,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估工作资格审查认证和定级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火山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和防灾工作。
5.管理以地震动参数和强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自治区区级重大工程建设现场的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及重要设施的防震设防工作。
6.推进地震科技现代化,组织管理地震科学技术研究攻关、科技成果的推广运用,组织开展地震科技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减灾意识。
8.领导所属事业单位指导地、市、县防震减灾工作。
9.承担国家地震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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