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实施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辖区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三、按照授权负责制订船舶检验、引航机构与船员管理公司的资质标准和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的审核与监督,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四、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船员服务簿发放及管理、海员出入境证件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
五、负责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港口国监督、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监督、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管理、海区(或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审批辖区水域的沉船、沉物打捞以及碍航物清除。
八、按照授权监督管理或指导规定区域内的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工作。
九、按照授权负责规定区域内海上干线公用航标和主要沿海港口航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按照授权负责规定区域内相关水域的检测、基本测量、水文观测及其资料的收集、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等工作。
十一、按照授权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水上安全通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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