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税系统负责和主管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及国家指定税种的征收管理。
承担着全省增值税、消费税等主体税种和中央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所得税、二零零二年后新办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任务以及出口退税的管理任务。具体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
一.增值税;
二.消费税;
三.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委托海关代征);
四.中央企业所得税;
五.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六.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七.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
八.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九.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十.二零零二年后新办内资企业所得税;
十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
十二.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消费税;
十三.中央税的补滞罚收入;
十四.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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