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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职能介绍

2012-01-16 | 网络

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环境保护部委托,负责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等区域的环境执法督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地方对国家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执行情况;

(二)承办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办工作;

(三)承办跨省区域、流域、海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

(四)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理的督查工作;

(五)承办或参与环境执法稽查和排污收费稽查工作;

(六)承办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性工作;

(七)提出有关区域限批、流域限批、行业限批的建议;

(八)承担国控污染源日常督查工作;

(九)承担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

(十)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十一)督查环境功能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执法情况;

(十二)承担或参与跨省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来访投诉受理和协调工作;

(十三)承担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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