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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职能介绍

2012-01-16 | 网络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辖区内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暂未开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入地方库)、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共十一项税的征收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宁夏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本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区国税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经济税源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和下达全区国税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区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区未分设地方税务机构的地县地方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六)负责全区国税系统税收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七)负责本区进出口税收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区国税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

(九)负责全区国税系统的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十)负责全区国税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国税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建设及公务员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国税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国税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现代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

(十四)结合本区税收工作实际,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

(十五)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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