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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2012-04-24 | 网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新的用人机制,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已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高等院校招聘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自主组织实施。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是同级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构,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设区市人事部门的核准方案,具体组织本辖区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人事部门的要求,具体承担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方案与招聘公告

第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笔试、面试);

(五)公布成绩;

(六)考核;

(七)体检;

(八)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九)办理聘用手续。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人事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内,根据空缺职位、专业需要和招考程序进行。

第七条 招聘方案由各事业单位提出,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人事部门申报。县(区)以下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人事部门汇总后报设区市人事部门核准。

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聘总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四)考试的组织方式。

第八条 招聘方案经人事部门同意后,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要通过媒体以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第三章 应聘资格条件与招聘方式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四)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和业务能力;

(五)身体健康;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因涉密、专业特殊等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人事部门同意,可采取特殊考试,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取面试、测评、实际操作等方法招聘。

第十一条 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参照中组部《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于笔试,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人事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

(一)事业单位引进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三五人才一、二层次人选等高层次人才;

(二)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四)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招聘报名工作在人事部门指导下,委托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者发给由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准考证。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四条 报考同一岗位的要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原则上取消该岗位的招聘或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素质或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知识两门。公共科目由人事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考试。专业知识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组织考试。公共科目试题由人事部门组织专门机构或专家命题。专业知识试题由主管部门组织命题。

第十七条 笔试的考务工作由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共同承担。笔试结束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面向社会公布成绩。同时按2: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额。

第十八条 面试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进行,面试考官一般应由5-7人组成。

面试的具体方案在实施前应当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面试结束后,笔试和面试的成绩按6∶4加权,确定参考者的总成绩,每个岗位人选按2∶1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核和体检对象。

第五章 考核与体检

第二十条 考核和体检由招聘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的重点是应聘者的政治立场、法纪观念、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等。

第二十一条 体检需在人事部门指定的具有二级甲等资格条件的医院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体检不合格者,招聘单位不得聘用。空缺的名额,经主管部门同意可由招聘单位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六章 聘 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发给拟聘用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通知书》,双方据此签定聘用合同,并办理人事、工资关系等相关手续,新招聘人员享受与原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须及时同新招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对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均可向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招聘工作经费由人事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解决,不足部分可参照有关规定向考生收取或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解决。

第七章 监 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招聘而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人事、编制等部门不予承认,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并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面试的具体方案在实施前应当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面试结束后,笔试和面试的成绩按6∶4加权,确定参考者的总成绩,每个岗位人选按2∶1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核和体检对象。

第五章 考核与体检

第二十条 考核和体检由招聘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的重点是应聘者的政治立场、法纪观念、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等。

第二十一条 体检需在人事部门指定的具有二级甲等资格条件的医院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体检不合格者,招聘单位不得聘用。空缺的名额,经主管部门同意可由招聘单位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六章 聘 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发给拟聘用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通知书》,双方据此签定聘用合同,并办理人事、工资关系等相关手续,新招聘人员享受与原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须及时同新招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对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均可向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招聘工作经费由人事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解决,不足部分可参照有关规定向考生收取或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解决。

第七章 监 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招聘而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人事、编制等部门不予承认,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并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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