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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2012-11-16 | 网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维护公民就业权利和社会公平、公正,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各级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技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 一般采取笔试、面试、考核等方式进行。公开招聘高层次、紧缺人才,经市(州)以上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各级组织、人社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省组织、人社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单位组织实施;省直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省组织、人社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方式,由各市(州)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申报招聘计划和制定招聘方案。

省直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报省人社部门审核备案,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每年1-2次。市(州)、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须报市(州)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具体办法由各市(州)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 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名称、招聘人员数量、招聘岗位条件等。申报招聘计划须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审核表》。

第八条 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岗位名称、数量与资格条件;

(三)招聘范围;

(四)报名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

(五)考试时间、地点、方式和范围,笔试、面试人数比例,综合成绩计算方法,考试成绩公布方式和咨询电话;

(六)体检和考核人数比例确定及要求;

(七)拟聘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电话;

(八)招聘工作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九条 招聘方案经政府人社部门同意后,统一在同级政府人社部门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可以同时在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人力资源市场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发布招聘方案(简章)的内容须与政府人社部门核准的招聘方案内容一致。招聘方案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的,应当提出更改内容和理由,报经原核准方案的政府人社部门同意后重新发布,并相应顺延报名和考试等时间。

第三章 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二条 符合报名条件者应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应届毕业生可凭就业推荐表报名,在聘用前提供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性别、民族及宗教信仰等方面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也不得针对特定对象设置量身定做条件。招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如采取不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人员报名的,应聘人员可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试、体检和考核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应当形成竞争。岗位招聘人数与该岗位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3。但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州)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设置合格分数线,在招聘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考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特殊行业特殊岗位,经市(州)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可选择适当方式进行。

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考试的内容应当以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实际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为主,管理岗位以公共管理基础知识为主。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笔试、面试分值比例须在招聘方案中明确,并向社会公布。除国家或省有统一政策规定的外,各市(州)、县(市、区)不得擅自设置笔试、面试和综合成绩加分条件。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可由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委托所属考试机构命题、阅卷并组织实施;也可经人社部门批准,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命题、阅卷并组织实施。笔试方案报政府人社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笔试结束后,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人数,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并须在招聘方案中明确。面试可由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委托所属考试机构命题,也可经人社部门批准,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命题,面试方案报政府人社部门审定。

面试应设评委小组,一般由7-9人组成,外聘专家评委应占多数。面试评委小组应当在考生面试结束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宣布成绩。

第十九条 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按应聘者的综合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人选组织体检。体检应在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照行业体检标准执行,没有行业体检标准的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有特殊体检要求的,应当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并在招聘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体检要求和体检结果等额确定考核人选并认真组织考核。

考核的重点是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 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不予聘用。用人单位根据空缺名额,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应聘同一岗位考试综合成绩和体检结果,可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章 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集体研究,按照考试、体检、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及相关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成绩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所有参加应聘考试人员成绩汇总表提交同级政府人社部门进行审查。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提交。

第二十三条 经人社部门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当在招聘方案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审定。

第二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表》和《湖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并办理聘用相关手续。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须报市(州)政府人社部门备案后,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组织公开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社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组织、人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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