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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4-08-04 | 网络

为保证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联合制定了《天津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天津研究生施行新的奖助学金政策。

根据《天津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生活补贴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天津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高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每月25日为发放日(遇节假日于节假日的前1日发放)。

按照《天津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天津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市财政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两个办法指出,高校要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进行资助。合理确定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津贴标准,加大三助岗位津贴资助力度。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及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高校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建立健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加强组织协调,规范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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