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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税务硕士(MT)重要考点(9)

2016-05-10 | 网络

下面是查字典公务员考研小编整理的税务硕士考研的常考知识点,供2017考研的各位考生参考,帮助考生整理总结此部分的重要内容。

一、财产税

房产税:

房产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财产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房屋所有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纳税人: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单位交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和个人交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交纳。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征税对象:为房产。

税率:实行比例税率:依房产余值计算交纳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算交纳的,税率为12%

计算;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1-规定的扣除率)*1。2%

应纳房产税=房产租金收入*12%

契税: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税率为3%-5%,征税对象:在我国境内发生权属转移并签订转移契约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

二、资源税

(一)资源税:

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扣税义务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为交纳。

征税范围:原油、天然气、煤炭(原煤)、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

税率:从量定额征收。

应交资源税=单位税额*课税数量

土地增值税: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

无偿转让房地产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40%、50%、60%)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土地等级征收的一种级差资源税

应纳土地使用税=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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