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社区工作者 >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社区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民事权利详解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社区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民事权利详解

2015-12-03 | 网络

【导语】2015年社区工作者考试中,很多的省份对于社区工作者的招聘会考到社区公共基础知识,关于这一部分的内容,很多考生找不到适合社区的备考资料,查字典公务员教育社区工作者考试网搜集整理了以下的一些常考知识点,希望对各位考生在社区工作者考试中提供帮助。

俗话讲无救济则无权利。在2013年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中,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救济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许可当事人在某些场合依靠自身力量实施自力救济,更着重于为权利人提供公力救济。具体内容由专家为各位考生解读。

1.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2)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私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前者如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等,后者如公共汽车售票员扣留逃票的乘客等。由于私力救济易演变为侵权行为,故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例外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2. 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1)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2)民事义务的分类

民事义务依不同标准可划分为各种类型。

①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义务产生的原因分,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直接由民法规范规定的义务,如对物权的不作为义务、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等。约定义务是按当事人意思确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等,约定义务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界限,否则法律不予承认。

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以行为方式为标准,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以作为的方式履行的义务为积极义务,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义务为消极义务。

③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在合同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是依债的发展情形所发生的义务,如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社区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民事权利详解】相关文章:

公共基础知识 大搜查之法律知识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教育改革

公务员法解读:聘任制适用于哪几类职位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交通拥堵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行政与行政法诉讼(一)

2017多省公务员考试行测考点:数量关系之特值思想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宪法(二)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莫为一时之利贻误发展大计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全真模拟试题及解析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一)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