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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民法术语难点

2015-12-03 | 网络

【导语】2015年社区工作者考试中,很多的省份对于社区工作者的招聘会考到社区公共基础知识,关于这一部分的内容,很多考生找不到适合社区的备考资料,查字典公务员教育社区工作者考试网搜集整理了以下的一些常考知识点,希望对各位考生在社区工作者考试中提供帮助。

1.欺诈。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1)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2)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须有使对方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的目的。(3)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4)须对方因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欺诈的认定和赔偿问题。欺诈要求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往往应从行为人的经验、阅历、专业知识等方面判断,还可以从行为后果是否给表意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角度进行判断,否则只能认定为错误。在商业活动中,如果认定为错误则不能要求双倍赔偿,而只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欺诈还要求表意人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或者加深错误认识,如果表意人知假买假,不为欺诈。对于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一般实行补偿原则,但对于消费欺诈,则应双倍赔偿。

例:上海满堂春黄金饰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售的黄金饰品产品说明书中称:(1)足金;(2)每件黄金饰品为20克;(3)保值。顾客王某购买20件该黄金饰品,一年后,王某所后买的饰品颜色少有光泽,经称,20件黄金饰品有的为20多克,有的为19克多。王某便以该公司欺诈为由,要求双倍返还。经查,黄金饰品由满堂春公司委托他人制作,而黄金制品的制作程序复杂,必然发生氧化作用,故存在失去光泽的现象,同时,每件饰品的不重量也不可能丝毫不差。问:满堂春公司是否存在欺诈?

本案涉及欺诈与违约区别问题。欺诈一定要有行为人的故意,如果不存在故意则不存在欺诈,当然也不存在双倍赔偿。从本案交代的案情来看,满堂春公司存在过失,不存在欺诈,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2.胁迫。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胁迫的构成要件是:(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3.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其构成条件是:(1)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2)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4)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乘人之危的认定问题。这里涉及乘人之危与单方允诺、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的区别。乘人之危与单方允诺的区别在于:在存在一个危难背景的情况下,如果是行为人主动索要,则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如果是行为人被动接受,则可认定为单方允诺。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的区别在于:在乘人之危中必须存在危难背景,而在显失公平中则不存在危难背景。

4.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是:(1)错误是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2)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3)表意人不知其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4)错误必须具有严重性,即足以影响表意人决定为意思表示;(5)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决定标准。动机的误解不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的认定问题。(1)误解必须是重大的,如果是普通误解、轻微误解,则不为重大误解。对此,当事人不能请求撤销民事行为,而只能请求变更民事行为。(2)误解是指内容和方式的误解,动机的误解不为重大误解。动机的误解对民事行为的效力不生影响。例如,甲去刀店买刀,其买刀之动机是为了杀乙,该动机是不法、邪恶的,但不能因此否认买刀合同的效力,也不能因此撤销买刀合同。(3)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在于:如果是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违反公平原则,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当然,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适用范围不一样:显失公平仅适用于实行市场价的财产行为,而重大误解没有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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