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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政策法规重点:《护士条例》中涉及时间的常考知识点总结

2015-12-24 | 网络

卫生政策法规是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考试的重点考察科目,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帮助大家梳理相关内容,以便大家更好地复习和记忆。

《护士条例》(2008.5.12)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

2.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3.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4.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5.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例题】

1.护士条例自( )起施行。

A.2008年12月5日

B.2010年12月5日

C.2008年5月12日

D.2010年5月12日

1.【答案】C。解析:2008年5月12日开始实施的《护士条例》。

2.《护士条例》规定,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 )。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2.【答案】D。解析:护士首次执业注册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提交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健康体检证明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接受审核。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3.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吊销之日起几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3.【答案】B。解析:护士重新执业注册对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自届满或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护理人员,需要重新进行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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