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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法规: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2017-03-01 | 网络
卫生法律法规: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1全国卫生人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医学专业知识每日一练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医疗法规也是很多时候所涉及的必考科目,比较简单,但需要学员在备考过程中学会总结,这里帮助大家总结关于《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相关知识点,便于大家复习和记忆。

一、采集血液

(一)献血量和时间间隔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二)血液

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血液包装袋上应当标明:

(1)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2)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

(3)血型;

(4)血液品种;

(5)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6)有效日期及时间;

(7)储存条件。

二、临床用血的原则

《献血法》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应当推行按血液成分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三、临床紧急采血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

(2)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

(3)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

(4)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以上就是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给大家整理的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更多2017卫生法律法规,请关注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卫生政策法规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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