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医疗卫生招聘 >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2015-09-30 | 网络

法律知识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作为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中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下面查字典公务员医疗卫生人才网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1.职权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分工负责,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能互相推诿。互相配合,要求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互相制约,要求公、检、法三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分别把关,互相制衡,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保证公正准确地开展诉讼活动。

3.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原则

该原则又称依靠群众原则,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把专门机关的业务与群众路线结合起来。一方面,公安司法机关想念群众,尊重群众,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另一方面,加强专门机关的工作,提高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

4.法院统一定罪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第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有两个方面:①刑事案件的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决定被告人有罪;②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必须经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正式宣判。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相关文章: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法理学(一)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行政与行政法诉讼(一)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继承法

公务员行测语文基础知识复习:中国古代文学常识纵向梳理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公务员法(二)

公务员考试复习:巧做一匹大黑马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三)

公务员考试必读:面试考官评分标准详解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宪法(一)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