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医疗卫生招聘 >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宪法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宪法

2016-11-15 | 网络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宪法1全国卫生人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医学专业知识每日一练

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整理卫生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关于宪法之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所帮助!

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国防法、国防动员法的规定,依法服兵役义务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不能成为服兵役义务的主体。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兵役法根据服兵役主体的不同特点,对服兵役作了具体规定:

1.不得服兵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服兵役的资格。

2.不征集服兵役。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在服刑的,不征集。

3.缓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根据兵役法第 12 条的规定,每年 12 月 31 日以前年满 18 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 22 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 24 周岁。

根据国防法第 50 条的规定,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依法服兵役义务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具有法律性质,即不履行服兵役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兵役法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在国防活动中,公民一方面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如国防法第 54 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更多卫生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请关注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公共基础知识!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宪法】相关文章:

行政法、公务员法全真模拟试题及解析(一)

公务员考试知识——公考的录用程序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入门篇:国家公务员享有哪些义务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行政与行政法诉讼(三)

2017山西公务员考试行测重点题型:工程问题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宪法(一)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宪法(二)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建立更加科学的“复出”机制

国家公务员考试:哪些人不能报考公务员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灾害面前 救助之惑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