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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保险人的解除权-商法

2016-11-23 | 网络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保险人的解除权-商法1全国卫生人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医学专业知识每日一练

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整理卫生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关于商法之保险人的解除权,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下述行为的,可以构成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此一解除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之内行使,否则将归于消灭。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但若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

6.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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