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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复习讲义(8)

2015-12-01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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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性质

处方具有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

1.法律性 因开具处方或调配处方所造成的医疗差错或事故,医师和药师分别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医师具有诊断权和开具处方权,但无调配处方权;药师具有审核、调配处方权,但无诊断权和开具处方权。

2.技术性 开具或调配处方者都必须由经过医药院校系统专业学习,并经资格认定的医药卫生技术人员担任。医师对患者做出明确的诊断后,在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下,开具处方。药学技术人员应对处方进行审核,并按医师处方准确、快捷地调配,将药品发给患者应用。表现出开具或调配处方的技术性。

3.经济性 处方是药品消耗及药品经济收入结账的凭证和原始依据,也是患者在治疗疾病,包括门诊、急诊、住院全过程中用药报销的真实凭证。

处方审核结果分类

处方审核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早产儿、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体重或日、月龄的;

5.化学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7.重复给药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机制相同药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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