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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法制史之唐律契约

2017-01-12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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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契约

唐律规定:凡田宅、奴婢及大牲畜的买卖,必须签订契约,并经有关部门公验而土地买卖,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否则财没不追,地还本主。此外,唐《关市令》规定:买卖奴婢、牛、马、驼、骡、驴等,必须用本司、本部公验以立券,无私契之文,不准私券之限。即明文规定,凡不可用私契者,禁止使用。应向官府处申请签立市券者,故意不申请签订者,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

2.借贷契约

唐朝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关系已相当复杂,社会上出现的借贷契约,唐朝统治者重视以法律调整之。唐律中把借贷契约关系分为几种:一般附带计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举取,所形成的债务称息债不计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便取不计利息的借贷称负债、欠负债务人在成立契约时向债权人指定自己的财产为抵押的称指质债务人在成立借贷契约的同时向债权人提交抵押品的称为收质、典质等等。

不计利息的负债,在《唐律疏议杂律》中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关于附计利息的出举,唐《杂令》中记载: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又不得回利为本。又规定: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仍以一年为断,不得因旧本更令生利,又不得回利为本。很显然,以上立法注意保护债务人,禁止私人高利贷。

唐后期的立法中,进一步降低法定利率,并对违法取利者加重处罚,如唐文宗时敕有规定:私人出举不得五分以上生利其利止于一倍如有违越,一任取钱人经府县陈论,追勘得实,其放钱人请决脊杖二十,枷项令众一月日。

3.因损害赔偿所生契约

唐律对损害赔偿所生契约,采取严格限制的原则。如《唐律疏议》举例说明:假有一牛,直上绢五匹,毁食人物,平直上绢两匹,其物主登时伤杀,死牛出卖直绢三匹,计减二匹。牛主偿所损食绢二匹,物主酬所减牛价绢亦二匹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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