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川委办〔2005〕34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5〕5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大意义
1.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引导和鼓励他们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四川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着眼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完善市场机制,加强政策吸引,推进项目引导,注重利益激励,发挥各方作用,努力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把高校毕业生集聚到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最需要的地方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生力军。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2.户籍管理和人事代理政策。对到大中城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地。对到基层工作和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根据本人需要,提供2年的免费人事代理。
3.就业服务和社会政策。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愿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在基层服务期满后尚未实现再就业并有就业愿望的,各级劳动部门要及时纳入城镇失业人员统筹管理,按规定提供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要督促各类企事业单位依法为在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照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的社会保险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劳动关系建立、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积极为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
4.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开展科技活动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开展科技创新,对到基层从事科技研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科研条件、信息资料和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申报四川省青年软件创新工程等科技创新项目的,给予优先支持。申报有关科研成果和奖项时,根据实际给予重视和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科技服务三农活动,将高校毕业生纳入科技特派员选拔范围,支持他们开展创新创业、科技咨询、农技推广、技术培训和农、林、牧等种养加工等技术服务。
5.人事管理政策。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提高工资档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工作期间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灵活就业的,就业期间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连续工龄。逐步实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从 2006年起,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考录比例专门面向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以后逐年提高比例。在农村、社区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考公务员的,每工作1年且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笔试成绩加1分,符合其他加分规定的,不累加,可按最高加分规定加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招录到省级以上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年。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可依据国家规定的最低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提前1年聘任相应职务。在乡镇工作的,可免予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在民族地区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任职间隔年限限制。
6.助学贷款偿还和考研优惠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探索实行助学贷款代偿与定向就业挂钩的办法,由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签订协议,学生毕业后到协议单位工作,其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按照协议偿还。在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和中小城市社区已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研究生时,录取高校要根据其在基层的工作年限,初试成绩给予适当加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计划内录取名额应主要面向他们分配。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高校要为其保留学籍2年,并适当减免学费。
7.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领办、创办企业的,要在科技型企业认定、税收优惠、资金筹集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参与农业开发,创办、合办农、林、牧等经济实体,所在地政府要协调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在农贷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省、市(州)、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财政、高校、社会等多渠道筹集的方式,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等支持。
三、实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引导项目
8.实施一村一居一名大学生计划。从2006年起,实施大学生服务村居计划,由各县(市、区)每年在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选设一批岗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实施基层学校烛光计划,每年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社区、村的中小学、职业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工作;实施基层医院天使计划,5年内选拔3000名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社区卫生院(所)工作。实行空缺补派的办法,到2010年,基本实现全省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对以上人员中担任村(居)委会职务的或属于支农、支教、支医、扶贫等志愿服务的,且在民族地区工作的,在服务期内给予每月1000元的补助;在其他地区服务的,给予每月600元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省财政对财政困难的地方给予补助;志愿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应协助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在村和社区正式就业的,要作为补充乡镇、街道、村党支部、村委会和居委会干部的重要来源,其中补充为公务员的,要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工作期间需要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免费培训。采取给予周转编制的办法,继续实施5000人计划,选派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机关和农、林、牧、水等事业单位工作,原有经费渠道和政策待遇不变。
9.扩大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积极发挥各级团组织的重要作用,继续组织、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教育、卫生、农业、青年中心、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等领域提供志愿服务。在争取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名额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四川省项目的规模和覆盖面,重点增加三州和贫困地区志愿者服务人数。从2006年起,3年内每年增加100名志愿者、5个服务县,到2008年,省项目志愿者达到每年400人、20个服务县。原有经费渠道和政策待遇不变。各相关部门和接收单位要为志愿者安排好服务岗位,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落实相关政策,并努力为志愿者服务期满后留在本地本单位工作或升学、自主就业及创业创造有利条件。
10.进一步扩大选调生规模。从2006年起,增加选拔到基层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数量,主要充实到乡镇、村和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加大对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和交流力度,在基层工作一段时间后,适当调整到能发挥其专长的部门或岗位。在基层工作2至3年后,根据岗位需求,从中择拔部分人员任用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从 一村一居一名大学生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选拔部分特别、符合条件、在基层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选调生队伍中。
11.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工程。劳动、教育、卫生等部门要针对基层各行业、职业(工种)对人才能力的要求,会同高校对有到基层就业意愿的毕业生,进行与所学专业相关、相近的职业技能强化培训、职业 (执业)资格培训,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对有自主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创业培训,为其提供创业项目信息、创业计划制订、开业指导和后续咨询等服务。各级培训、鉴定机构要对相关费用实行减免优惠,减免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四、发挥高校和基层企业等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
12.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将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考核高校一把手业绩的重要指标。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做到人员、工作经费和服务条件三到位加强校内双选市场建设,深化高校与校外市场、基层用人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促进校际合作,双选会应对其他学校开放,实现资源共享,构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校内大市场;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提高面试、洽谈、沟通等方面的就业能力;加大经费投入,设立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专项资金,对到基层特别是三州地区就业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补助。
13.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从2006年起,面向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5年内在企事业单位建立500个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地政府人事、劳动、教育部门要积极联系见习单位,为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落实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见习地政府和有条件的见习单位要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各高校要加强在校生实习工作,积极建立联系稳固、与就业工作紧密结合的实习基地,与企业合作设立助学实践岗,加强实习环节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就业指导。
14.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坚持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加快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步伐,使高等教育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加强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分析和预测,保持合理的招生规模。高校要加强素质教育,积极开展学生的技能培养和社会实践,提高毕业生面向市场和基层就业的能力。实行毕业生就业率与高校招生计划适度硬性挂钩。实施面向基层的大学生定向培养计划,省内各高校要安排部分招生计划,用于定向培养到基层就业的大学生。定向培养由基层用人单位与学生、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学校要减免培养费用,学生可享受定向招生的优惠政策,毕业后回协议单位就业。要严格招生管理,严格执行定向培养协议。高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和职业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和职业观。
15.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营造氛围、创造条件。各类高校要加强与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的联系,积极为他们招聘毕业生提供方便。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科技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一视同仁。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市场机制
16.大力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校外市场。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面对高校毕业生的专业市场,积极开展面向基层就业的毕业生推介活动,并主动为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和劳动政策咨询、执业发展规划设计等服务。政府所属人才网站和劳动力市场网站要增设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服务专区,及时收集、发布基层的需求信息。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和就业服务信息网络。
17.加快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中介服务组织。加强培育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政策研究和业务培训,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开发服务产品,实施服务机构资质管理。探索实行人事代理资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人才中介服务的指导价格体系,完善人才中介服务收费办法,培育和扶持各类专业化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就业技能培训,开展面向基层的毕业生人才派遣等业务。
18.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监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大人才、劳动力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加强人事、劳动执法监察。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维护人才、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特别是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用工信息发布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和查处虚假招聘信息、就业歧视和违规收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环境,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19.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中央和我省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在基层创业成才的高校毕业生典型,宣传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企事业单位、高校、基层政府的先进经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建立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对长期在基层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奖励和表彰。
20.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际需要安排专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省财政通过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财政困难的市(州)、县(市、区)给予支持。要整合各方面资源,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高校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21.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性、长期性和紧迫性,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将此项工作纳入实施人才战略、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重要部署,统筹规划,创新方法,狠抓落实。各级组织、人事、教育、劳动、财政、卫生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配套文件,把各项政策和项目落实到位。组织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将此项工作纳入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分解任务,硬化考核,构建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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