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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2006-03-16 | 网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 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决策,充分开发、用好高校毕业生资源,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三步走战略、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迫切需要;是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我市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发展,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和建功立业的内在要求;是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天津的重要方面;是发挥我市教育和人才资源优势,服务西部、服务全国的有效途径。必须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工作。

2.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当前我市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不足与基层人才匾乏状况并存。特别是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还不健全,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业的能力有待提高,等等。据统计,本市2005年高校在校学生31万多人,200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达8. 9万人,这一规模在未来几年还将扩大,开发和用好高校毕业生资源的任务十分艰巨。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我市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3.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总的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的人才观和党管人才的原则,认真贯彻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方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用发展的思路和办法解决问题,全面推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广泛的人才智力支持。通过3至5年的努力,使我市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率有明显提高,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业的政策体系、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教育和引导

4.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就业观。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5〕5号),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大学生把个人理想同党和人民的事业、同国家和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把实现就业与个人长远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到基层、到艰苦环境中磨炼意志、砥砺品格、增长才干,锻炼成长为党和国家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各级共青团组织、学生组织应积极倡议,引领大学生立足在基层实践中成才、在创业中实现就业。高校毕业生中的中共党员要带头到基层就业创业,用实际行动体规,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5.加强对大学生进行形势教育。有关部门和高校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国情、了解社会、了解基层,加深对基层的感情,增强为基层服务的意识,激发投身基层的热情。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高校与基层单位共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力争每个专业至少有1个实践基地。各高校要把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纳入教育教学体系,成绩记入总体学分。

6.建立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建功立业表彰制度。每两年集中开展一次全市评选表彰活动,表彰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对于表现突出的,及时选拔到市级人才库,纳入全市人才培养计划。各级党委、政府应建立相应的表彰制度,加大典型引路的力度。

7.唱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中央和我市有关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业的政策,宣传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宣传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成功经验,努力营造学生认同、家长支持、社会尊重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

三、不断创新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

8.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围绕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制定优惠政策,引导我市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为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留在原籍或迁往工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选择回我市就业,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应准予落户(不含非津生源高职毕业生);未落实接收单位,需要人事代理服务、办理劳动和社会业务的,有关机构应免费提供服务。对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签订就业协议5年以上并工作2年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市财政代为偿还。

9.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要简化落户手续,凭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单位具备登记集体户口条件的,可在单位登记集体户口;单位不具备登记集体户口条件的,可在亲朋处登记家庭户口或在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集体户口的人才、劳务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有关机构应优先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办理劳动和社会业务。对于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大中型企业、公有制单位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本市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人事、劳动执法监察力度,规范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10.推动高校毕业生进社区、进村工作。为逐步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提高基层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从2006年起,每年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和农村工作,争取用3到5年时间,基本实现每个社区、每个村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城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中,应至少有1个编制用于安排高校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薪酬,由所在区县财政解决。到农村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或作为乡镇党委、政府驻村联络员,其人事档案由区县人事部门管理。在乡镇以下第一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不执行见习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进一步健全选拔使用机制,把进社区、进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作为补充街道、乡镇干部的重要来源。在社区、村工作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报考我市公务员、硕士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录、录取。到我市农村基层工作,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享受与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同等政策。

11.做好面向基层就业的定向招生工作。根据基层的实际和需求,继续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行业实行定向招生,毕业后到中西部地区基层和艰苦行业就业。严格执行定向招生协议,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确保这部分学生完成学业后到协议单位服务。可采取联合办学等形式,为中西部地区和环渤海地区基层用人单位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

12.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培训,免费提供创业项目论证、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服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持劳动和社会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并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累计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由财政给予50%的贷款贴息(展期不贴息);对于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0万元的群体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的,有关机构应提供必要的人事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

13.实行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从2006年开始,市级以上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招录比例应不低于二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对招录到全市各级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年。今后在选拔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14.加大选调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选调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规模,主要充实到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建立选调生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完善选调生政策,使选调生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使川等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选调生在基层工作2至3年、表现突出的,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选拔到街道、乡镇领导岗位。今后,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15.启动天津市大学生社区、农村服务计划。从2006年起,连续5年,每年选派200 名高校毕业生(不含非津生源高职毕业生),到社区、农村开展社区服务和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服务时间为2年。服务期间,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服务单位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商业保险,各高校可设立奖学金予以鼓励,其户口和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免收服务费。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后,学校根据其工作去向发放派遣证,办理就业手续(非津生源高职毕业生应将户口迁往外省市);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我市公务员(不含非津生源高职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录;今后在我市晋升初、中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定。已被我市院校录取为研究生、愿意到基层服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为其保留学籍2年。

16、推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落实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为西部地区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农技推广等公共事业的发展提供阶段性服务。制定并实施《天津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办法》,对志愿者招募、培训派遣、日常管理、评估考核及有关待遇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大力提高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能力

17、进一步改善高校毕业生的知识、能力结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在确定办学宗旨和人才培养目标上,注重层次性,加大为基层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力度;在设置学科和专业时,注重针对性,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对人才的需求,并根据需求的变化,对学科和专业进行调整:在推进素质教育中,注重全面性,提高高校毕业生适应市场和基层需求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18.不断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水平。按照建立国家职业教育实验区的目标要求,不断推进我市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坚持走高等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的路子;以就业为导向,面向市场,大力推行订单式培养模式;积极推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加强职业枝能鉴定工作,提高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创造条件建立一批稳定、有效、资源共享的实训基地。

19.加强对大学生的职业发展指导。各高校要引导大学生把个人兴趣、特长与社会需要相结合,确立面向基层的职业意向和职业发展目标,推动更多的大学生到基层成就事业,实现人生价值。针对不同年级大学生的实际,开设有关职业生涯发展辅导和就业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要加强高校职业发展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发展指导水平。

20.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企事业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毕业半年后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促进供需见面。见习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贴。有关机构应免费提供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五、积极搭建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服务平台

21.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就业市场。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各类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实现业务贯通,充分发挥市场在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开设面向高校毕业生的专业市场,有条件的可建立基层服务站、工作站,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优质便捷的就业服务。不断提升就业市场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能力测评、就业培训,以及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定等人事代理服务。面向高校毕业生及各类用人单位,定期举办招聘活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直通道。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建设,积极开展网上就业服务。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严厉打击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欺诈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环境。

22.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充实调整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确保专职就业指导人员与毕业生的比例达到1:500,就业指导经费达到年度学费的1%。推动全市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联网贯通,以及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的沟通合作,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依托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分级建立在基层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跟踪服务,为及时掌握情况、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23.建立高校毕业生供求信息发布制度。由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牵头,及时收集并发布全市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供求信息,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就业,拓宽用人单位选聘视野。发挥政府调控作用,积极疏通信息采集渠道,规范用人单位资质认证,健全大学生诚信管理机制,确保高校毕业生供求信息的真实性。

六、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领导

24.完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格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业是一项涉及社会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研究,组织、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财政、编制、公安、工商等部门和共青团、学联等组织要加强联系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5.落实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作为人才工作重要内容,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业。各高校要把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确定专人负责,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扎扎实实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各基层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真心实意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和困难,充分发挥好他们的作用。

26.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新形势下人才工作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要注意了解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提出新对策,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把握深层规律,构建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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