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招警 >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高速公路公共基础】诉讼法-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高速公路公共基础】诉讼法-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2015-12-18 | 网络

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实体法上的监护权,没有实体法上的监护权,也就没有诉讼中的法定诉讼代理权。作为实体法上的监护权,是先于被代理人的纠纷存在的,因此法定诉讼代理权也是先于被代理人的纠纷存在的。

由于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有无,对诉讼行为是否有效有决定性影响,因此在诉讼中,法院应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还应要求法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证明。

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在于监护权的消灭,具体情况有以下几种:(1)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2)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3)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而发生的监护权,因收养或婚姻关系被解除,而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4)法定诉讼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5)诉讼结束;(6)其他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况。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监护权消灭,应当及时将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事实告知法院,并退出诉讼。

【【高速公路公共基础】诉讼法-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相关文章:

2017江西公务员考试怎么报名

2017陕西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文章标题拟定误区与拟定原则

公务员原生态:一位打工仔的公务员梦

提高公务员考试申论写作能力的黄金思路

行测技巧:破解不定方程式常用三招

公务员考试申论文章没有深度怎么破?

一个公务员关于“申论”的经验之谈

申论范文:中国梦

申论高分文章:道德

申论写作万能大全:文章标题-开头-结尾-结构-论证方法一应俱全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