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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

2003-12-20 | 网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

鄂人〔2003〕38号

各市(州)、县(市、区)、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十年来,我省各级党政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录用暂行办法》,积极推行考试录用制度,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选人用人机制初步形成,一大批优秀青年人才被吸收到各级党政机关,使党政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我省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制度已基本建立,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欢迎和支持。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制度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某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不按规定办事随意进人的现象,考试的方法和内容有待进一步改进,考试的科学水平有待提高。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了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制度的实施和考试录用工作的质量,影响了党政机关干部队伍的建设。为切实把好党政机关的入口关,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坚持考试录用制度,坚决杜绝不经考录违规进人

(一)各级党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帼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等有关精神,省级以下补充担任主任料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一律采取公开考试和严格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免考口子。特殊职位录用人员需要简化考试内容和程序的,应当报省级考试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省级机关需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逐步实行从省级以下机关招考的公务员中采取过选或有限竞争的方式择优任用。要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调任工作,严格调任的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坚决杜绝考不进来调进来 的现象。

(二)实行定期考试录用制度。乡(镇)级以上党政机关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参加全省定期面向杜会组织公开考试录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考试,时间安排相对固定,并与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适当衔接。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停考或延考。

(三)凡新批准列入实施、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的单位,应及时对现有在编、在册、在岗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员过渡手续。需要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纳入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招考范围。

今后,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开考录的人员,可在实施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之间转任,其他人员如需要调整则应符合调任条件或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考。

(四)按照《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67号)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如果参加了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成绩合格且锻炼期满考核合格的,由市(州)级以上录用机关批准可直接录用到乡镇机关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直接掌握的选调生按《湖北省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从2003年起,对全省公安、监狱系统院校毕业的应届毕业生不再组织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各地、各部门与各大专院校以及党校签订协议,从应届高中毕业生选入普通高等院校及党校培养的定向生、委培生,不得直接分配、安排进入机关。这部分毕业生应同其他社会报考者一样参加考试竞争,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保证社会稳定。

(六)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精神,民族自治地方党政机关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可以给予照顾。具体照顾办法分别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情况作出规定,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同意后实施。

(七)党政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仍按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坚持考试录用工作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考试录用工作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市(州)、县(市、区)分级负责。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工,分别对全省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对考试录用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指导;对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考录计划、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对市(州)、直管市、林区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统一组织实施;对直管市、林区录用人员办理审批手续。

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地考试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分别对本级党委、政 府工作部门和县(市、区)考录计划、编制空缺情况及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综合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 定,并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考生组织面试、体检、考核和办理录 用审批手续。

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分别负责拟定县(市、区)直及乡镇考试录用计划,报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和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考生组织面试、体检、考核,同时,协助上级做好考试录用相关工作。

(二)省级党政机关、参照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录用机关工作人员,仍按有关规定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审批。省级以下(不含省级)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安全、工商、地税、质监、药监、司法等部门补充工作人员,一律纳入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组织的统一招考,并按有关规定将拟录用人员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批或备案。其他各类机关(不含省级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笔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面试、体检、考核由各地、各部门负责组织。

(三)中央在鄂垂直管理部门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要按照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的统一部署进行,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作主,乱开口子。各有关考试录用主管机关要主动与中央在鄂垂直管理部门取得联系,使地方与中央考试录用工作部署协调一致,确保辖区内考试录用工作健康有序。

(四)全省性的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工作,必须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对外公告。任何地方或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有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信息。

三、严格考试录用职位管理。实行招录用编审核和计划申报制度

(一)各单位在拟定考试录用方案时,要在上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本单位人员结构、专业结构、学历结构合理设置拟招录职位。各单位招聘职位一经对外公告后,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二)全省公务员制度实施、参照、依照管理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一律实行用编审核和计划申报制度。各地各部门在编制招录计划时,要严格控制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凡超编、满编单位一律不得新录用人员。凡拟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单位,必须专题申报招录计划,报经同级编制和人事部门审核。编制部门要按照各单位编制空缺情况,及时提出用编审核意见;人事计划部门要按照单位空编和自然减员、人员结构等情况及时提出招录计划。各县(市、区)由市(州)汇总后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由省人事厅汇总并会同省编办审核后专文下达招录计划;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省垂直管理部门和省直各单位直接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由省人事厅汇总并会同省编办审核后专文下达招录计划。

(三)各地、各部门拟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必须在招考前两个月将本地、本单位招录用编计划和工作实施方案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考试录用工作。

四、严格报考条件,确保进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

(一)从2004年起,报考县级(仓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考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在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监狱从事劳教工作和公安系统从事警犬训养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年龄一般应为28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可放宽至33周岁。

(二)要防止和克服在招考选人上的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改善人员结构,调剂人才余缺,达到人才资源共享。应坚决实现三个突破,即打破地域、身份、户口的界限,给人才营造一个施展方华的广阔的天地,同时也解决某些地区或单位的某些岗位报考生源不足的问题。

五、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程序,形成考试录用工作的科学机制

(一)《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对考试录用工作基本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即编制录用考试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格检查、录用。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形成考试录用工作的科学机制。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的考试录用活动,一律无效;对不按编制名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资格录用的人员,要取消录用资格。

(二)考试录用政策、录用计划、考试科目、资格条件、职 位要求、体检标准、合格分数线、考生成绩、录用程序、录用纪 律等,要按不同层级,分阶段按程序及时报批,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目前重点抓好三个环节的公示:一是笔试成 绩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公示;二是进入考核、体检人员名单公 示;三是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

(三)要创新组织方式,解决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根据 电子政务发展要求,积极推进网络报名,为报考者提供咨询、报名、查分等一站式服务。要抓紧制定《湖北省录用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考试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湖北省录用国家公 务员体格检查暂行办法》。

(四)要积极创新考核方式,逐步规范考核材料,准确把握被考核人的综合情况,客观公正地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充分发挥考核作用。

六、坚持为用而考 的原则,不断改进和完善录用考试的 内容和方法;逐步提高考试的科学水平

(一)要继续总结和完善A、B分类考试,同时可积极探索分类分等级考试。笔试要着重测试报考人员从事党政机关工作所应具备的基十素质,加大对报考人员各种能力的测评力度。公共科目可设《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中论》两科。在党政机关内部目前尚未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的情况下,报考不同类别和不同层次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都应当参加两科考试,但试题的结构和难度应有所区别。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需要,也可对应试人员掌握外语与计算机的能力提出要求,并在人员录用时有所体现。

要加强专业科目考试的组织管理。专业科目考试由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各部门各单位需要组织专业科目考试的,必须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经考试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各级考试录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业科目考试试题、笔试、评分、公告等程序的监督。专业科目考试成绩折算,不得高于公共科目笔试、 面试、专业科目三种考试总成绩的20%。

(二)要加强面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规范面试工作程序。 要加大面试考官培训力度,坚决实行考官持证上岗制度。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各部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起自己的考官队伍。要根据面试要素和职位特点选择面试方法,在坚持以结构化面试为主的同时,积极探索其它有效的面试,保证面试的客观和公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素质。

(三)要抓紧制定《湖北省录用考试命题管理办法》,规范笔 试和面试命题行为。要组织制定录用考试工作中长期科研规划,确定重点研究项目,建立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命题资格制度和试题质量评价制度,加强对命题的管理,逐步建立起省级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公共科目题库。要开发和推广科学先进的面试测评技术。

六、进一步强化基础管理,建立有效控制手段,堵塞机关违规进人漏洞

(一)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管理。对在实施、参照、依照管理中,在明确现有人员身份的基础上,对已在岗位上工作但没有填写过渡登记表的人员,应组织其参加过渡考试,成绩合格的才能批准过渡,并补办过渡手续,过渡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通过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机关而没有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的人员,经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应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审批登记表应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取得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身份的依据。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数据库,动态掌握各单位的编制员额、职位设置、领导职数、人员配备情况和每个人员的基本信息,夯实考试录用等管理工作的基础。

(二)强化控制手段,堵塞进人关口上的漏洞。除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录用考试外,不准任何单位组织以工代干人员进行转干或录干考试,严禁搞任何形式的以工代干和以工代干 人员转干,严禁机关、事业单位为照顾本系统、本单位职工子女就业搞内部招考或变相内招。要把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制度与党政机关人员工资统发制度联系起来,新进入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几不能出具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文件的,一律不予纳入统发工资范围。

(三)要将考试录用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发现的违纪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查处,决不姑息。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其他当事人,必须按规定给子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制度的情况应及时予以通报,甚至公开曝光。

八、切实加强领导,不断改进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

(一)推行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得民心、顺民意之举。坚持和不断完善党政机关的考试录用制度,为党和国家选准人才,不仅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的总体目标,而且关系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高校毕业生的切身利益,是在干部人事工作中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个具体体现。各级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经常性地检查、指导、督促。要以对党、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科学的态度和严谨的作风,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实践中坚持和不断完善考试录用制度,进一步规范考试录用工作,敢于负责,下大气力严把党政机关入口关,为建设高素质的党政机关干部队伍打好基础。

(二)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考试录用的基础性工作,

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保障。要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将考试录用工作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从机制上解决好工作经费来源问题。同时,要严格按照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考试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自立名目乱收费。各录用考试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编辑复习资料,不得向考生推销考试参考书,不得举办任何考前培训班,切实维护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声誉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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