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大学生村官 >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法律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宪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法律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宪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2016-01-18 | 网络
2016年大学生村官考大部分省份考公共基础,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经济知识和科技常识、中国近现代史、世界现代史及其他知识等。下面查字典公务员大学生村官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法律知识要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法律知识之宪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1.自治机关的性质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成。

【例题】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的人民法院

C.自治县的人民政府

D.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

【解析】B。

2.自治机关的人员组成

实行自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由当地人自己管理当地事务,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此特别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的各工作部门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3.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如果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不适合本地情况,经过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本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法律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宪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相关文章: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三)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人员年龄限定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行政与行政法诉讼(三)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给流浪儿最温暖的红包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建立更加科学的“复出”机制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旅游景区要走出“公地怪圈”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宪法(四)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宪法(一)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行政与行政法诉讼(一)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宪法(二)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