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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之行政管理(2)

2016-02-01 | 网络
2016年

17)----精简与效能的原则

包括三层意思:

1.机构设置要精简

2.人员编制要精干

3.办事程序要简化

18)----依法设置的原则

包括二层意思:

1.政府机构设置程序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2.有关政府机构的各项规范要由法律法规来确定

19)----政府机构改革的动因

原因如下:

a.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b.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c.精简机构和人员的需要

d.减轻财政负担的需要

e.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

20)----政府机构改革的渐进式过渡与阶段性突破

我国政府机构改革采取渐进式。

1.1982年改革:a.提出干部的四化,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b.实行首长负责制,并将这一原则写入宪法。

2.1988年改革:a.提出转变政府职能的概念。b.提出政企分开、党政分开的原则。

3.1993年改革:a.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机构改革的目标。b.强调了转变职能的根本途径是政企分开。c.提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概念。

4.1998年改革:仍是过渡性方案

21)----中央人民政府的架构

1.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国务院的组织体制:

(1)国务院组成人员: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2)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院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

(4)会议制度:国务院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总理办公会议制度。

注: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3.国务院行政机构:

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注:

(1)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2)国务院直属机构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但行政首长不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但可列席国务院全体会议。

(3)国务院办事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2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架构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

a.省、地级市设秘书长。秘书长是领导职务。

b.乡镇原则上不设工作部门。

2.任期:省、市、县(区):五年 乡镇:三年正副行政首长均由人大选举产生。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即省长、市长、镇长负责制。

4.地方政府工作部门与上级垂直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关系:

a.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要由本级政府报请上级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b.实行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海关、国家税务

c.实行省级政府垂直的有:地方税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5.派出机构:其不属于一级行政机关,但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并在管理效力上与派出它的政府或政府部门相同。

23)----行政领导体制的类型

1.按职权是由首长一人或者由委员数人行使,或者一部分职权由首长,一部分由委员数人行使分:首长制:委员制:混合制

2.按上下级行政组织享有的职权大小分:集权制(权力集中在上级)

分权制:均权制

3.按机关业务性质及其管辖范围不同划分:层级制/职能制/并用制

4.按处于同一层级的各政府行政机关的指挥监控权,集中或分散于上级一个或多个主体的不同而划分:完整制:集中于一人 分离制:分属于多人

24)----行政首长负责制

1.时间:

(1)1982年以前:我国行政领导体制一直是委员制.

(2)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2.首长的范围:

a.第一类:法定的首长:包括国务院总理、各委员会主任、部长、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镇长、乡长

b.第二类:推定的首长:包括国务院秘书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国务院直属机构的正职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组成部门的正职领导+其他

3.主要内容:

a.向谁负责: 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向国务院负责,向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向本级政府负责

b.负什么责:行政责任/政治责任/领导责任

25)----行政领导职务及其非领导职务序列

1.行政领导职务序列:

(1)中央国家行政机关:8个等级,最低为副处。

(2)地方:8个等级,最低为副科。

(3)对应的级别有13个:

国务院总理:一级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 员: 二至三级

省部级正职:三至四/省部级副职:四至五/厅司级正职:五至七

厅司级副职:六至八/县处级正职:七至十/县处级副职:八至十一

乡科级正职:九至十二/乡科级副职:九至十三

2.非领导职务序列:

共8个: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26)----行政领导者的产生方式

共有四种:a.选任制b.委任制c.考任制d.聘任制

注:

(1)省人大常委会有权任命副省长,无权任命省长。

(2)聘任制主要用于专业技术职务和基层行政职务,不适用于高层行政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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