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⑴ 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⑶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⑷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⑸ 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⑹ 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⑺ 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⑻ 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申请变更登记时,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⑴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⑷ 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3、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⑴ 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⑵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⑶ 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⑷ 营业执照;
⑸ 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4、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支持?
⑴ 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⑵ 处罚条款中只有责令改正、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的规定;没有经济处罚条款;
⑶ 不需要年检、年审。
45、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1) 询问调查权。即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2) 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 现场检查权。即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 物品检查权及查封、扣押权。即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46、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多少年?如何续展?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十年。
4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哪些行政处罚?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48、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罚款的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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