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大学生村官 >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之诉的概念和特征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之诉的概念和特征

2016-04-14 | 网络

【导语】查字典公务员大学生村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村官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村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诉讼法之诉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自己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诉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当事人提出。诉的起因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权益的纠纷,是纠纷中的一方认为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了对方的侵害,因此,纠纷的当事人是诉的主体。

2.向法院提出。诉存在于诉讼制度中,存在于法院的司法活动中。对于民事纠纷,国家设置了行政机关的调处、仲裁、诉讼等解决纠纷的机制。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方式有程序上的选择权,但只有向法院提出的解决纠纷的请求,才能称之为诉。

3.诉是一种请求。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这种请求具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其二是要求法院满足自己的诉讼请求,判决自己胜诉以保护民事权益。前者为程序意义上的诉,后者为实体意义上的诉。这两层含义的请求统一存在于诉中,具有紧密的联系,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为目的。程序意义上的诉与当事人的起诉权相对应,一旦被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就建立了诉讼法律关系。实体意义上的诉,对应当事人的胜诉权,一旦被人民法院确认,即可裁判该当事人胜诉。

【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之诉的概念和特征】相关文章:

2017陕西公务员考试申论文章写作要掌握的五大核心要素

公共基础知识 大搜查之法律知识

四川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政府采购如何学会精打细算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行政与行政法诉讼(一)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宪法(四)

公务员考试知识——报考须知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银川“微博喊话”能否传更远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药企“行业禁入”需要落地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谁在制造“疯狂的礼品”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意义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